(一)宣传贯彻执行中央和省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、风景区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,研究制定地方绿化发展战略,拟定地方 园林绿化管理法规和实施细则。
(二)组织拟定县城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,参与制定县城绿化系统规划。依照城区公共绿化系统规划,对公园、广场、游园、道路、风景区景点的绿化进行规划设计、建设审批和招投标,并组织实施、管理。依照城区社会绿化规划,进行项目审批。
(三)负责城区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审批,贯彻执行“绿线”审批制度。协同查处损绿、毁绿等违法行为和案件。
(四)负责执行城区绿化设计施工队伍的市场准入管理,登记注册设计施工队伍资质,并负责年审,对违反城市绿化法规中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勒令停工、罚款处理。
(五)负责城区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;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统一管理;负责城区内“园林绿化先进单位”、“花园式单位”等称号的评定工作,参与文明单位的评议工作;负责城区内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。
(六)负责城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与保护,园林植物病虫害监测及发生趋势预测、预报和信息发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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